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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28    发布人:育贤小学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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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本市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本市残疾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本市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特教班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三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基础教育

(一)资助申请

1.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5.在普通高中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区、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审核

1.学校(幼儿园)要成立学生(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

2.学校(幼儿园)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并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幼儿园)留存。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与区残联做好残疾学生(幼儿)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资助。

3.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填写《汇总表》,同时将《汇总表》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此表每学期开学初填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批准后的《汇总表》退回一份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4.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幼儿园)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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